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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出口貨物視同內銷不再擔心重復繳稅

            發布時間:2018-09-26 瀏覽:602

                按照稅法規定,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企業辦理退(免)稅。委托方企業可憑受托方企業在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及其他單證等申報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如果受托方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證明,那么,該筆出口貨物應當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針對上述規定,為了避免受托與委托雙方企業重復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出口貨物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做了調整。

             解決代理出口應稅貨物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條第四項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即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受托代理出口的業務,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稅務機關為委托方企業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應當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同時,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條第二項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委托方企業由于無法取得受托方企業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收齊全部單證申報出口退(免)稅,同樣面臨著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風險。這樣,出口視同內銷的貨物就會既征委托方企業的稅款,又征受托方企業的稅款,造成一筆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雙重征稅的問題。

             對此,12號公告明確,自2011年3月1日起,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凡委托方已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不屬于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同時,12號公告第二條明確,為證實委托方企業是否已按視同內銷進行征稅,受托方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可以向委托方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函調查,以回函結果來確認是否已征稅。如果回函否認委托方企業已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再對受托方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按視同內銷征稅。12號公告解決了由于受托方企業原因造成《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逾期開具的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開具證明操作中的三點提示

             受托方企業在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委托方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使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為避免稅收風險,應關注以下三點提示:

             一、開具證明的時限。受托方企業代理貨物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稅務機關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方企業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對未按60天時限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視內銷貨物征稅。如果因受托方企業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可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受托方企業應在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的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果因《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方企業不能按規定時限申報出口退(免)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托方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延期申報退(免)稅辦理。

             二、外匯核銷的要求。受托方企業應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21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受托方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托方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方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對此,在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操作中,受托方企業要注意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核銷單,對于實行無紙化電子核銷的出口企業,雖然不向稅務機關提供紙質的收匯核銷單,但稅務機關也會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企業申報的代理出口貨物進行核銷單的信息掛審。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43號)的有關規定,對采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或取消外匯核銷制度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無須向稅務機關提供紙質外匯核銷單及核銷電子數據,稅務部門也不再審核企業的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電子數據。

             三、特殊情況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補辦開具。因委托方或受托方企業遺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受托方企業憑委托方企業在其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重新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便轉交委托方企業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二是《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逾期開具。因受托方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且委托方企業已做征稅處理的,雖然屬于出口視同內銷的貨物,受托方也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轉交委托方企業證明代理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及用于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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